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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山东网-感知山东4月27日讯 (记者 张敏敏) 4月27日,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“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新闻发布会”上获悉,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,除作业类型为单一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捕捞渔船,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辅助船,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。小型张网渔船(是指长度12米以下,从事张网作业的,俗称坛子网,从事这种作业的渔船都是近海作业的生计渔民)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。
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山东省伏季休渔期间,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,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。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,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。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。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,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、单环刺螠(俗称海肠)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,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,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。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。伏季休渔期间,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、海洋生态环境调查、科研教学、浒苔打捞等事项,需租用渔船的,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。涉及捕捞作业的,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《专项(特许)渔业捕捞许可证》。
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。本省籍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,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;在省内休渔的,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;在省外休渔的,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,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。外省籍渔船申请在山东省休渔的,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。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,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。
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、移泊和停港过程中,应全程开启设备,严禁擅自关闭、屏蔽、拆卸、出借和转让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销售、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。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、冰、水等渔需物资;严禁收购、运输、转载、代冻、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、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。